loft裝修公司解析新稅制下避稅技巧(一)
loft裝修公司介紹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和個人應盡的義務。納稅人必須依照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收、算賬,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時繳納稅款,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納稅人在承擔這些義務的同時,也享有相應的權利,諸如合法避稅、節稅、轉嫁,合法減免稅權,稅務訴訟權和檢舉權等。在強調納稅人義務的同時,也不應忽視納稅人權利。因為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也有利于他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納稅人權利觀念的淡薄,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其履行納稅義務的自覺性,同時,也助長了稅務機關執法過程中各種違法現象的產生。當然,納稅人首先必須遵紀守法,只有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其合法的權利和經濟利益才能得以維護。
合法避稅作為企業的權利是以企業依法納稅、依法盡其義務為基礎的,其前提是企業盡其法定之義務,因而應該受到法律和社會的認可、保護。從稅法建設本身來看,合法避稅是納稅人對稅法中叫“不違法”內容的合理運用。因為,稅法中“允許”、“不允許”和“應該”、“不應該”的內容實際上使企業同時得到了“非不應該”、“非不允許”的內容。正是這些法律上的“非不應該”、“非不允許”內容構成企業合法及非違法避稅的依據和途徑。縱觀國內、國外合理避稅,都是對稅法中“非不允許”、“非不應該”的成功利用。對納稅人來說,研究、分析合法避稅并不斷進行實踐不僅可以給其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和貨幣收入,使其創造的產品價值和利潤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歸納稅人自己,而且能夠幫助納稅人樹立法制觀念和依法納稅意識,從而提高納稅人素質。因為,合法避稅不同于偷、逃稅,它不是對法律的違背和踐踏,而是以尊重稅法、遵守稅法為前提,以對法律和稅收的詳盡研究為基礎,是對現有稅法不完善及特有缺陷的發現和利用。避稅的同時有助于政府和執法部門及時發現稅制及稅法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健全稅收制度,完善稅法,有助于實現經濟生活規范化和社會生活規范化,有助于建立一個健全的法律社會。
既然避稅不同于逃稅,不僅合法,而且又有一系列好的社會效應,為何還要反避稅呢?其實,避稅的合法性和非違法性是從法律角度而言的,就其經濟影響而言,合法的避稅與非法的偷逃稅之間的區別就毫無意義,因為兩者同樣減少財政收入,同樣歪曲了經濟活動水平,因此反避稅的深層次的理由源于經濟而非法律,此外,提倡政府反避稅還有一層好處在于:要求政府制定出更為嚴格而完備的稅法。高質量的稅法在納稅人“鉆空子”的過程中產生。因此,提倡反避稅,一是有利于財政收入;二是有利于經濟公正;三是有利于高質量稅法的出臺。
避稅實際存在三種情況,即合法的,非違法的,表面合法實質是違法的。
loft裝修公司說到合法的避稅,也稱為節稅,意指納稅人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結構和交易活動的安排,對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減輕納稅負擔,取得正當的稅收利益。這在稅務上不應反對,只能予以保護。
非違法的避稅,這種避稅行為往往是由于稅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納稅人能夠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作出有利于減輕稅負的安排。這種避稅行為,會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但因為于法無據,稅務局不可能像對待偷稅一樣給予法律制裁。所以,只有完善稅法,以杜絕漏洞。
表面合法實屬違法避稅,即欺詐避稅,是在合法外衣掩蓋下,用欺詐手段逃稅的違法行為。這種情況在國際稅收中相當普遍。一般也是利用稅法的判別規定和優惠政策,通過“掛靠”和“虛設機構”,以合法之名行逃稅之實。對這類欺詐避稅行為只有加強檢查,一經查明真相,應按偷逃稅論處。
很多人以為所謂避稅就是給偷稅、漏稅加了一個好看的帽子,它們的本質沒有太大的差別。真是這樣嗎?
(一)什么叫偷稅
偷稅是指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法規定,使用欺騙、隱瞞等非法手段,不按規定繳納應納稅款的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偷稅要從三個方面分析:
1.主觀上是“故意”,也就是說事先知道有關稅法規定或有意采用事先知道不符合有關制度和規定的手段。
2.客觀上使用了欺騙、隱瞞等非法手段。
3.行為產生的結果是“不按規定繳納應納稅款”。
例如,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或記賬憑證;虛列、多報成本費用;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或經營利潤;轉移資產、收入和利潤等以達到逃避應納稅款的,都屬于偷稅行為。
(二)常見的偷稅行為
1.“大頭小尾”。這是一種利用發票進行偷稅的手段。發票是正確計算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的重要依據。有的納稅單位和個人,為了達到偷逃稅的目的,在開具發票時,采取單聯填寫的方法。如在發票聯單獨填寫商品成交的數額,而在記賬聯、存根聯上填寫與實際商品成交數量、金額小幾倍、乃至幾十倍、上百倍的數量和金額。在申報納稅時,以記賬聯、存根聯數量和金額為依據,偷逃了大量的稅款。這種利用發票進行偷稅的手段,稱謂“大頭小尾”
2.“移花接木”。這也是一種利用發票進行偷稅的手段。即納稅人在銷售商品開具發票時,根據實際發生的銷售商品名稱、銷售數量、單位價格和金額,以及購貨姓名開具發票,而發票的記賬聯、存根聯上,納稅上都采取暗中更換的手段,變更購貨人名稱、商品名稱等。
3.“瞞天過海”。這是一些中間商販在從事轉手販賣商品中隱瞞銷售收入,以偷漏營業稅、增值稅和所得稅的行為。例如,甲向乙進貨,轉售給丙,為避稅收,甲乙串通,要乙在發票上直接開丙的抬頭。這樣,甲轉手販賣獲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應負擔的營業稅與所得稅就逃掉了。
對于偷稅者,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偷稅款外,并處所偷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指使、授意、慫恿偷稅行為者,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還應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什么叫漏稅
漏稅是指納稅人非故意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例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會計核算差錯,或因業務管理差錯,或因工作粗心,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課稅對象,少計應稅數額以及計算技術上的差錯而造成未繳、少繳應納稅款的情況等,都屬于漏稅行為。漏稅和偷稅的區別,主要在主觀上是否是故意行為,但對主觀的分析是建立在對漏稅形式的事實的分析上,也就是說漏稅者的解釋是否有說服力。
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照章補繳所得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漏稅款5%的滯納金。
(四)避稅與偷稅的區別
從上文可以看出,避稅與偷稅的區別是很難從定義上看出來的,以下試圖從兩個方面加以區分。
1.經濟方面
(1)loft裝修公司經濟行為上,偷稅是對一項已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而避稅只是對某項應稅經濟行為的實現形式和過程進行某種人為的安排和解釋,使之變為非稅行為。
(2)稅收負擔上,愉稅是在納稅人的實際納稅義務已發生并且確定的情況下,采取不正當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其稅義務,結果是減少其應納稅款,是對其應有稅收負擔的逃避,不能叫減輕。而避稅是有意減輕或解除稅收負擔,只是采取正當或不正當的手段,對經濟活動的方式進行組織安排。
(3)稅基結果上,偷稅直接表現為全社會稅基總量的減少,而避稅卻并不改變全社會的稅基總量,而僅僅造成稅基中適用高稅率的那部分向低稅率和免稅的那部分轉移。故偷稅是否定應稅經濟行為存在,避稅是否定應稅經濟行為原有形態。
2.法律方面
(1)法律行為上,偷稅是公然違反踐踏稅法、與稅法對抗的一種行為。它在形式上表明納稅人有意識地采取謊報和隱匿有關納稅情況和事實等非法手段,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其行為具有欺詐的性質。在納稅人因疏忽和過失而造成同樣后果的情況下,盡管納稅人可能并非故意隱瞞這一主觀事件,但其疏忽和過失本身也是法律不允許的或非法的。
避稅是在遵守稅法、擁護稅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不及的缺陷或漏洞進行稅負減輕少納稅的實踐活動。盡管這種避稅也是出自納稅人的主觀意圖,但它并不像逃稅行為那樣具有欺詐性質,形式上是遵守稅法的。
(2)法律后果上,偷稅行為是屬于法律上明確禁止的行為,因而一旦被有關當局查明屬實,納稅人就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方面,世界上各個國家的稅法對隱瞞事實的逃稅行為都有處罰規定。根據逃稅情節的輕重,有關當局可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質的處罰。所謂情節的輕重,一般取決于逃稅行為造成的客觀危害以及行為本身的惡劣程度。
避稅是通過某種合法的形式實現其實際納稅義務的,與法律規定的要求,無論從形式上或實際上都是吻合的,而它一般受到各國政府的默許和保護,政府對其所采取的措施,只能修改與完善有關稅法,堵塞可能為納稅人利用的漏洞。
(3)對稅法的影響。偷稅是公然違反稅法,逃稅的成功與失敗,納稅人都不會去鉆研稅法學會如何申報納稅,而是絞盡腦汁去搜尋逃稅成功的更好途徑,從這方面看,逃稅是納稅人一種藐視稅法、戲弄稅法的行為。
避稅的成功,需要納稅者對稅法的熟悉和充分解釋,必須能夠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以及合法與非法的臨界點,在總體上確保自己經營活動和有關行為的合法性,知曉稅收管理中的固有缺陷和漏洞。
一、新稅制下避稅概念的界定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在稅收法規的許可范圍內,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或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規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盡管納稅人的行為在主觀上是一種有意識的行為,“挖空心思,冥思苦想,千方百計地鉆稅法漏洞”,但一般來說并不違反稅法規定,它與偷漏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因后者是違法行為,當然要受到法律制裁。而避稅恰恰是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百般努力地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如果政府對避稅產生和發展采取無能為力的態度,或者采取近乎疲軟的措施,往往會加劇納稅人對避稅嘗試的狂熱追求。由此可見,避稅現象的發生既與納稅人竭力增大自己利益的“經濟人”的本性有關,也與現行稅法不完善和特有缺陷有關。
避稅概念在外延上有廣義、狹義之別。國際上有人將避稅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接受避稅,另一類是不可接受避稅,二者的劃分以是否違背法律意圖作為根據。loft裝修可接受避稅是指與法律意圖相一致的避稅即大概念下的避稅。例如,當國家對煙酒課以重稅,某君戒掉了煙酒。由于煙酒稅的立法意圖中包括抑制煙、酒消費的因素,所以戒掉煙、酒是與立法精神相一致的,這種逃避稅負的行為不在反避稅之列。不可接受避稅是指與法律意圖相悖的避稅即小概念下的避稅。例如,某人為了給其繼承人留下盡可能多的財富,設法通過各種手段分割其產業,并將產業轉化成不同類型的財產,以便在國家對其征收轉移稅之前達到避稅目的。由于財產轉移稅的立法精神是以控制資產轉讓等方面考慮的,所以這種避稅行為違背法律意圖,成為反避稅的目標。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可接受避稅與不可接受避稅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甚至避稅與偷漏稅之間也可以相互轉化,因為它們所引出的經濟后果是一致,都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減少,歪曲經濟活動公平,因而避稅概念是一個具有相當彈性的相對概念。
具體來說,國際上判斷避稅的標準通常有五條。
(一)動機標準
根據納稅人經濟活動安排的法律特征或其他特征,看其主要或部分目的是否在于減少或完全逃避納稅義務。納稅人的動機蘊含于納稅人的思想中,不易直接檢驗,但動機可以通過其行為、效果反映出來,可以通過分析納稅人對有關經濟事務的處理來間接地推斷其動機。
(二)人為狀態標準
loft裝修公司通過納稅人使用一種在表面上遵守稅法而在實質上背離立法機關對之征稅的經濟或社會實際狀況來判定。也可以把人為狀態標準表述為缺乏“合理”或有說服力的經營目的或其他積極目的。運用這一標準,需要完全從特定條款或法規條款中的意圖和目的來判定,盡管這些意圖和目的并非總是表現得十分清晰,但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納稅人使稅法的目的和意識落空的企圖。
(三)受益標準
從實行某種安排而減少的納稅額或獲得其他稅收上的好處來判定。在一項稅收上的好處可能是一特定交易的惟一結果,與一項稅收上的好處是某一交易的主要的或僅是一部分結果之間,必須作出區別。受益標準的最大優點是其客觀性,便于觀察,但要發現正確的因果關系,分清受益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通常又是很困難的。
(四)規則標準
依據稅收法規中的特殊規則來判定。但通常情況下,判定是否避稅的權力基本落在稅務當局的手中,有時它們完全可以自由處置,而不依據什么準則,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在美國的1970年所得稅和公司稅法第482節中,包含了針對公司遷移出境的規則。法令中沒有具體包含制定公司遷移出境的稅收動因和非稅收動因的標準,而是規定納稅人必須到財政部辦理手續。財政部可以宣布什么是避稅行為,由此可以拒絕公司遷移出境的要求。
(五)排除法標準
依據一種避稅行為是否具有普通性來判定。如果一種避稅方法在大多數納稅人中盛行,這種避稅方法就變得為立法機關、財務當局、法院或其他方面所不容,避稅就可以被確認為“不接受”,甚至會在新的立法中宣布為偷漏稅,然而,如果避稅是由能夠對選舉施加重大影響的強大勢力集團所實施,就會仍然被歸類于可接受的避稅。相反,如果避稅是由沒有重大政治影響的選民所為,則可能列入“不可接受”的范圍。運用這一標準可能有三種方式:第一,立法機關可能考慮通過一項新反避稅規定來堵塞漏洞;第二,一個稅務法官可能使用某項原則作為證據,來支持判定納稅義務存在的裁決;第三,稅務當局可以運用原則,對以前有關做法沒有盛行時本不應被課征的納稅人,現在征稅。
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執法工作機關工作效率的提高,偷、漏、逃、抗稅等違法現象將日趨減少,相當一部分納稅人已經清醒地認識到,由于違法而遭受經濟上的處罰和名譽上的損失是得不償失的。屆時避稅就會成為納稅人最為關心的問題,并終將成為政府面臨挑戰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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